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7898号“夏天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49678号“夏天全球歌友会SUMMER GLOBAL LOCATION及图”商标、第36843863号“夏天校园”商标、第42098380号“和平精英PEGI SUMMER GAME FOR PEACE”商标、第34232099号“夏天播放”商标、第38809397号“天夏”商标、第65182976号“天夏视觉TIAN XIA 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相关介绍;例证商标信息;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六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