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丽丽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3746号“京之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78729号商标、第251696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0127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京之府”与引证商标一“京知府”、引证商标二“京之坊”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