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祖玛视频通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912756号“软视软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68853号“视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ZOOM”及本案申请商标“软视软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取得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实际共存并未引起任何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软视软件”与引证商标“视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