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烨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邹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57613号“夕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夕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谷类制品;茶饮料;茶;糖;蜂蜜;饼干;比萨饼;以茶为主的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05618号“魔啸”、第18656078号“魔唤力”、第18405625号“魔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57613号“夕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