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636935号“卡志邦KAZHIB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志邦KAZHIBANG”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垫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2725号“志邦 ZBOM”商标、第10397726号“志邦”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垫枕”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志邦”,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636935号“卡志邦KAZHIB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