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357609号“夕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夕魔 32357609

阅读:81119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烨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邹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57609号“夕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烨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邹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57609号“夕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夕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鱼(非活);腌制水果;牛奶;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果冻;肉;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05626号“魔能”、第18656079号“魔唤力”、第18405619号“魔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57609号“夕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2357609号“夕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夕魔 323576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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