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59223号“合隆羽藏”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合隆羽藏 34259223

阅读:36789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合隆企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嘉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隆企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嘉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259223号“合隆羽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合隆企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嘉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隆企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嘉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259223号“合隆羽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隆羽藏”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被子;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33334号“合隆毛厂HOPLION SINCE 1908”商标、第20550578号“羽藏”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4类“人造丝织品;被子;餐具垫(非纸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合隆”和“羽藏”组合而成,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纺织织物;布;丝绸(布料);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蚊帐;床上用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59223号“合隆羽藏”商标在“纺织织物;布;丝绸(布料);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蚊帐;床上用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259223号“合隆羽藏”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合隆羽藏 342592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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