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10178号“圣牧缤纷SHENGMUBINFE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圣牧缤纷SHENGMUBINFEN 34410178

阅读:133046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桔大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桔大利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410178号“圣牧缤纷SHENGMUBINF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

  异议人: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桔大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桔大利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410178号“圣牧缤纷SHENGMUBINF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牧缤纷SHENGMUBINFEN”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蔬菜;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0869号“圣牧”商标、第9153243号“圣牧高科”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蔬菜;豆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圣牧”,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牛奶制品;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奶油(奶制品);食用油”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鱼制食品;干食用菌”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10178号“圣牧缤纷SHENGMUBINFEN”商标在“肉;水果蜜饯;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奶油(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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