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绘本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歙县忆童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绘本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歙县忆童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774851号“宿本时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宿本时光”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65981号“宿本”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4类“布;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85126号“宿小本”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07836号“宿本”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74851号“宿本时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