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渔乐堂钓具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渔乐堂钓具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988699号“大黄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黄鲨”指定使用于第28类“台球桌垫;靶;钓鱼用绕线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4679号“大白鲨DABAISH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88699号“大黄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