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思爱普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综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爱普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综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883377号“思爱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爱普”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92370号、第15792369号、第15792368号“思爱普”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第41类“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第42类“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737981号“SAP TV”商标指定服务包括第36类“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出租和赊售;例如通过国际互联网、卫星、无线电和电视进行”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如“SAP ARIBA”、“纪梵希”、“ZARA”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83377号“思爱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