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朝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02841号《关于第3664369号“凯撒果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7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被诉决定予以撤销,但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啤酒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