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蒋新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7856号“SHUIXING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07号决定,于2023年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0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电子形式提交):
1、特许总经销协议及相关经营场所照片若干;
2、相关特许经销授权政策、经营承诺书、优惠奖励政策、广宣支持政策、新店装修补贴政策、在营店形象升级装修补贴政策以及相关记分表材料若干;
3、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专卖终端有偿开发与归属管理政策等材料。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申请人在撤三阶段以纸质件形式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其于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当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基本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复审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有关的内容,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