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626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66260

阅读:172479 2023-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中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浩宇特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66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13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中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浩宇特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66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13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及包装照片、网络销售商品页面、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送货单、产品规格书等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8月18日至2022年0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计算机键盘”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自动分配机;衡量器具;电子信号发射机;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电动调节设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经过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情况。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2、阿里巴巴店铺网址及页面截图;3、购销合同、送货单、销售发票;4、产品规格书。

  2023年10月16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图样,不能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自动分配机;衡量器具;电子信号发射机;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电动调节设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135号决定,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自动分配机;衡量器具;电子信号发射机;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电动调节设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其向深圳市华元盛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型号为DX-87F的计算机键盘,并有对应的发票佐证该合同的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规格书,产品图片中DX-87F的计算机键盘上可见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可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计算机键盘商品上。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计算机键盘商品与复审商标“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和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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