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吉祥贺盛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吉祥贺盛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644482号“九勾九JIUGOUJI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勾九JIUGOUJI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4557号“九粮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米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文字不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以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44482号“九勾九JIUGOUJI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