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高丽昇(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鸠江区曼雅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高丽昇(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鸠江区曼雅日用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238691号“PEARLIE WH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ARLIE WHI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矫正仪器;非化学避孕用具;矫形用物品”,申请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48057号“PEARLIE WHI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1类“口腔喷雾剂;口气清新喷洒剂;牙膏;牙线;假牙洗涤容器;刷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上海古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路捷春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销售发票及海关的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但异议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及海关的报关单均未体现其“PEARLIE WHITE”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非化学避孕用具;矫形用物品”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PEARLIE WHITE”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PEARLIE WHITE”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38691号“PEARLIE WHI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