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高报信息技术咨询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84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