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程凯
委托代理人:嘉兴恺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凯慕艾兰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程凯对被异议人凯慕艾兰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25629号“巴塔木特攻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塔木特攻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14342号“巴塔木 BADANAM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且异议人未提供其引证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而被异议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源自其创作的《巴塔木》系列动画作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25629号“巴塔木特攻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