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626368号“VLO APE 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LO APE F及图 57626368

阅读:131915 2023-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潮物品牌策划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57626368号“VLO APE 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经独占许可使用的第163333号“FILA”商标、第163332号“…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潮物品牌策划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57626368号“VLO APE 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经独占许可使用的第163333号“FILA”商标、第163332号“F及图”商标、第8801440号“F及图”商标、第26912527号“F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经独占许可使用的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大量复制、抄袭其他知名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复印件):

  1.商标授权许可书;

  2.经销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线下门店照片及天猫、京东旗舰店网页截图;

  4.中国行业协会关于FILA品牌知名度出具的《证明》;

  5.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效果图;

  6.媒体报道;

  7.在先案例;

  8.引证商标信息;

  9.相关批复文件;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及注册列表;

  11相关品牌简介等。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补充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现均为满景(IP)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至四。

  4.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52437671号“大鹅假日 GOOSE JIARI”商标、第52467021号“蒙口彪踏”商标、第52451209号“北面蜡笔”商标、第56092176号“TB”商标、第57006582号“MOAECL KLCS”商标、第58261370号“VLONEVSVANSGG”商标、第59316133号“CK&WASSUP”商标等28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利害关系人,有援引引证商标一至四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一至四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虽由多个字母构成,但从这些字母排列方式上看,整体易识别为构成字母“F”的形状,与引证商标一中的“F”及引证商标二至四“F及图”在整体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根据查明事实4,被申请人曾先后申请注册了“大鹅假日 GOOSE JIARI”、“蒙口彪踏”、“北面蜡笔”、“TB”、“MOAECL KLCS”、“VLONEVSVANSGG”、“CK&WASSUP”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对此,被申请人未对商标标识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逾期提交的材料我局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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