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溪天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49891524号“依云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依云”、“EVIAN”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961514号“EVIAN”商标、第1324419号“依云”商标、第1065047号“依雲 ev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复制摹仿。
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进行售卖,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恶意受让注册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依云EVIAN”产品信息和品牌历史介绍;申请人经销商出具的证明;销售情况;分析报告;广告宣传推广证据;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申请人商标获奖情况;相关裁定书、判决书;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商标交易网站的交易信息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孙银华于2020年9月19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上。2022年4月1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玉溪天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汽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5、10、11、16、20、21、25、30、32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46件,其中包括第49891503号“依绵秀”商标、第49888807号“艾康植”商标、第49884712号“娇伦”商标、第49887170号“依美藤”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并在十象知产、标转转、商标超市等平台销售其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6件商标, 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并通过多家商标交易网站销售其注册商标。可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已达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摹仿复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经使用在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所属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