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企鹅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对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上海爱海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829107号“企鹅杏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企鹅杏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木浆纸;卫生纸;笔记本;杂志(期刊);油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件夹;钢笔;文具用胶带;建筑模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7213号、第1377986号“企鹅”、第162244号“PENGUIN”、第362660号“图形”、第17414256号、第17414260号“企鹅图书 PENGUIN BOOKS及图”、第15255291号“企鹅指南 PENGUIN GUID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制杯垫;笔记本或绘图本;杂志(期刊);手册;瓶用纸板或纸制包装物”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29107号“企鹅杏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