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铭石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邦吉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邦吉粮油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21286575号“西凤XIF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凤XIFENG”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030号“西凤”商标、第284524号“西凤酒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西凤”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286575号“西凤XIF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