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03872号“乐村淘 LECUNTAO.CO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乐村淘 LECUNTAO.COM 27603872

阅读:85986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27603872号“乐村淘 LECUNTAO.C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27603872号“乐村淘 LECUNTAO.C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村淘 LECUNTAO.CO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113991号“淘村”、第17266988号“农村淘宝”、第8364288号“淘”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603872号“乐村淘 LECUNTAO.C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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