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郑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086113号“GGDB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GDB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等。异议人引证第21886266号“GGDB GOLDEN GOOSE DELUXE BRAND”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1886268号“GGDB”、在先注册的第17147312号“GGDB RUNNING”、第17147157号“GGDB SNEAKERS”、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42358号“GGDB”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防水服;皮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GGDB”,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86113号“GGDB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