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四川海神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海神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175891号“孝乐神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孝乐神州”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驳船服务;旅游交通安排”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47015号“神州”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9类“车辆租赁;快递(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22853号“神州优车”商标、在先申请的第26686631号“神州租车”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海上运输;旅行陪伴”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75891号“孝乐神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