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56130号“嫦衣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嫦衣阁 33456130

阅读:99935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佛山市沃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嫦衣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万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沃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嫦衣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456130号“嫦衣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佛山市沃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嫦衣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万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沃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嫦衣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456130号“嫦衣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嫦衣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93166号“嫦衣阁CHANGYIG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木制家具隔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56130号“嫦衣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456130号“嫦衣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嫦衣阁 334561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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