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戴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德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戴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8645854号“戴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戴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超声波探伤仪;金属硬度测试仪”。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031号“DANA”、第3275078号、第11099638号“德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传感器;驱动器;控制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45854号“戴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