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绿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对被异议人广州绿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0569426号“VER CK H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R CK H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红;装有化妆品的彩妆盒;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眉毛化妆品;香水;润发乳;眼部化妆品;洗衣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0449号“CK”、第6832582号“CK”、第6832585号“CALVIN KLEIN C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护发素;香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使用于“化妆品”等商品上的“CK”系列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CK”,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69426号“VER CK H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