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58263号“劲牌 JJINP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劲牌 JJINPAI及图 34858263

阅读:33274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威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858263号“劲牌 JJINP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威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858263号“劲牌 JJINP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劲牌JJINPAI及图”指定使商品为第25类“裤子;外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86260号、第14286000号“劲霸男装 KBOXING及图”、第6786261号、第11004535号“KBOX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58263号“劲牌 JJINP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858263号“劲牌 JJINP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劲牌 JJINPAI及图 348582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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