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动闻动画(杭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动闻动画(杭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2592469号“抖抖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抖村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红外探测器;救生器械和设备;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8969333号“抖”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钱点数和分拣机;口述听写机;验手纹机;秤;校准口径圈;发光标志;方铅晶体(检波器);视频显示屏”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92469号“抖抖村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