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文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7600号“星推荐 亲子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已申请注册过“星推荐”商标,申请商标仅为“星推荐”系列中的分支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经营,“星推荐”早已存在较高知名度和辨识度,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无显著特征的情形。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举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星推荐 亲子卷”,指定使用在第16类书写工具、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