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锐达仪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5855号“Rayd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87171号商标、第27204745号商标、第633533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aydar”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距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雷达探测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