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017753号“猴菇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猴菇娘 34017753

阅读:104000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费雪晴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费雪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17753号“猴菇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费雪晴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费雪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17753号“猴菇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猴菇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蘑菇;新鲜蔬菜;鲜食用菌;菌种;新鲜块菌;蘑菇繁殖菌;新鲜猕猴桃;动物食品;宠物食品;饲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47689号“猴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豆(未加工的);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新鲜蘑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17753号“猴菇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017753号“猴菇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猴菇娘 340177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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