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谛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984612号“维谛技术 VERTI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1112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