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中无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中无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3888365号“抖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交互式触屏终端;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摄像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4281198号“抖音及图”商标和第28969333号“抖”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器蓄电池;动画片;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电缆”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88365号“抖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