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绍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绍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0450859号“印力 YIN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印力 YIN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耳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开关;电池充电器;集成电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37001号“印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开发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50859号“印力 YINL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