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99051号“橙&棵 CHENLES&KEIL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橙&棵 CHENLES&KEILH 35799051

阅读:13947 2023-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信活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35799051号“橙&棵 CHENLES&KEIL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将第18842791号“…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信活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35799051号“橙&棵 CHENLES&KEIL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将第18842791号“CHARLES & KEITH”商标、第3216114号“CHARLES & KEITH”商标、国际注册第1070666号“CHARLES & KE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授权给申请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出具的商标许可授权书中许可类型为独占许可,申请人作为三件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占被许可人,是适格的无效宣告申请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明显主观故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混淆误认的企图,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详细信息、商标许可授权书;

  2、天眼查系统中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和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信息、被申请人名下清单及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档案;

  3、在先判决书;

  4、“CHARLES&KEITH”官网、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介绍;

  5、房屋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

  6、2016-2020年天猫双十一箱包品牌销售排行榜公证书、线下门店列表、在天猫、京东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的官方旗舰店;

  7、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

  8、关于申请人在官网、官方旗舰店、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的官方账号及下载页面公证书;

  9、视频软件平台搜索宣传片页面公证书;

  10、网络宣传报道;

  11、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12、品牌所获荣誉奖项、公益活动中获得证书;

  13、检索结果;

  14、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己创造,有其自己的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并非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并非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网站销售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旅行箱”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皮肩带”等商品上,现均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授权书显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将引证商标一至三授权给申请人使用,许可类型为独占许可,同时授权申请人可以以其自己名义采取行动制止任何对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侵权行为。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21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为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如:“珀莱雅”、“雅馨蓝黛YAXINLANDAI”、“POLAIYA”、“CCKK”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CHARLES & KEITH”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珀莱雅”、“雅馨蓝黛YAXINLANDAI”、“POLAIYA”、“CCKK”等包含了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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