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妙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7620号“H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448666号“HOY live life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