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妙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3739号“HOY 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448250号“HOY live life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02684号“欧宜 H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商业场所搬迁;会计;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