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军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6060号“天顺祥 AUSPICIOUS WEATHER 炒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0112号“天顺祥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16510号“百年天顺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56727号“顺天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天顺祥 ”与引证商标一“天顺祥号”、引证商标二“百年天顺祥”以及引证商标三“顺天祥”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