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田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4162号“田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9868号“津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线圈;变压器(电);电池”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7801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6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计量仪表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集成电路;电线圈;变压器(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器接插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