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82537号“踊汇·合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踊汇·合创及图 66582537

阅读:112807 2023-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踊汇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定元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85938号《关于第66582537号“踊汇·合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60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

  申请人:福建踊汇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定元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85938号《关于第66582537号“踊汇·合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60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踊汇•合创”及图形构成,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70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图形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要素上存在一定差异。并且,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权利人四象合明文化创意(北京)有限公司已注销,其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亦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另,我局原被诉决定已认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05077号“恰好拾遇及图”商标、第37483341号“阿回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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