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726808号“浅浅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浅浅喜 60726808

阅读:88171 2023-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逄金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淑娴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60726808号“浅浅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嘂浅喜 餐•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拥有“嘂浅喜 餐•饮”商标的在先权利。争议…

  申请人:逄金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淑娴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60726808号“浅浅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嘂浅喜 餐•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拥有“嘂浅喜 餐•饮”商标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5126750号“嘂浅喜 餐•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141056号“嘂浅喜 餐•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但在商标的注册申请上对申请人进行抄袭,并且企业字号上同样存在恶意抄袭行为。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猪肉食品;火腿;肉;干枣;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已调味的坚果”。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分别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抄袭企业字号的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申请人系昌黎县老灶堂火锅店的经营者,争议商标与该个体工商户名称具有较大差异,其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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