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DIACO HOLDING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9348号“HOT 9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5047号“韩衣控H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40069号“HOTI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22018号“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05473号“HOTWR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27869号“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43374号“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905795号“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779458A号“HOTT HABIT OF 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788774号“HO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108842号“HOTTER COMFORT CONCE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类国际注册第1306217号“HOT 97 F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一所有权人名义及地址一致,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HOT”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的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即T恤衫、(圆领长袖)运动衫、夹克、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