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5378号“赖汤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赖汤圆”又被称为“赖汤元”,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普通消费者依据常识不会对商品的原料、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多枚“赖汤元”商标在食品类商品上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名下部分中华老字号商标、企业介绍、所获荣誉、销售情况展示、广告宣传情况、搜索截图、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赖汤元”,与“赖汤圆”近似,而“赖汤圆”为四川成都市传统名小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干食用菌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的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