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02803号“呼吸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对原有权利的延伸和补充。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92174号“呼吸世家”商标、第68650430号“呼吸之家 Respiratory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已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充气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呼吸专家”,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