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DIACO HOLDING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9348号“HOT 9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052号“HO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类国际注册第1007103号“HOT HOSTED TES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92686号“火特 HO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类国际注册第1128126号“READY FOR HO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类第15089900号“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982522号“HO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820318号“HOT C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02629号“HO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类国际注册第1306217号“HOT 97 F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注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九所有权人名义及地址一致,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准注册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HO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的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电信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性质的可下载软件,其用于传输数据、视频和媒体内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