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17776号“汉乐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乐府 68217776

阅读:128831 2023-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昊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7776号“汉乐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相互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3850号“汉乐”商标、第22897083、22897588号“…

  申请人:深圳市昊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7776号“汉乐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相互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3850号“汉乐”商标、第22897083、22897588号“汉乐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本身具有显著性。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获得初步审定或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操作系统程序;学习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扬声器音箱;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乐府”,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仅由诗体名称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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