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96852号“康禾加收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康禾加收米 21796852

阅读:108906 2023-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第21796852号“康禾加收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24506号“加收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北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第21796852号“康禾加收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24506号“加收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却仍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及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2、资质证明;3、获得注册保护情况;4、知名度情况;5、构成近似商标的证据;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恶意情况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真菌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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