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灌阳腾飞牛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52701号“腾飞牛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5163号“腾飞伟业Tengfeiweiye”商标、第43331677号“腾飞兔业”商标、第3371835号“腾飞”商标、第37986038号“腾飞工贸 TENGFEI INDUSTRY AND TRADE及图”商标、第52868231号“腾飞农牧TENGFEINONGMU及图”商标、第27040603号“新腾飞”商标、第69366302号“飞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外观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花生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